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合法机构作用,抵制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

2023-05-08

当前,大量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由线下转移到线上,不法分子依托网络实施宣传、引流、展业、获利等多业务环节,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意识和能力迫在眉睫。

为积极贯彻执行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我公司矢志践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组织公司员工和投资者一起认真学习“关于购买私募基金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培训课件,现为扩大宣传范围,特将培训的重点内容摘录如下。

首先,我们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时,请先通过以下网址查询所购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机构是否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中国基金业协会

https://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managerList.html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由上述可知,我们广大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需首先审视自身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并需要根据公司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若投资者遇到销售人员,声称只要有钱就可以购买私募基金产品的,则往往是非法的,广大投资者需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